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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再申请、变更、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日期: 2023-06-14
文章来源:本站

2006年10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再申请、变更、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施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变更和补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发证机构应当再次申请、变更、补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勘察。


第三条发证机构在发放新证书的同时收回旧证书,补发新证书的,废除原证书,并在新证书备注栏注明发放新证书的原因和原证书编号。


证书内容(施工单位、施工企业除外)变更的,发证机构可以在原证书备注栏中变更,注明变更原因,并在变更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原发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补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效,再次申请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申请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再次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再次填写、盖章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四)质量监督通知;


(五)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修工程应当经房屋所有人同意;


(六)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七)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登记表;


(八)需要发掘道路的,应当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确认道路占用情况;


(九)需要提供资产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一年以上,到位资金不得低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年%;


第七条施工企业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申请新的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质量监督通知;


(四)再次填写、盖章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五)直接承包的项目,应当提交与原施工企业解除合同的协议;


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的工程,应当提交与原施工企业解除合同的协议和备案表;


(六)建设单位与原施工企业共同确定的原施工企业已撤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七)与新建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八条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和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质量监督通知;


(四)终止与原监理单位的合同;


(五)与新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者直接发包登记表。


第九条设计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和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质量监督通知;


(四)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终止协议;


(五)变更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证书;


(六)变更为新设计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十条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和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质量监督通知;


(四)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项目还应当提交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再次签订合同的合同备案表或者直接承包登记表。


第十一条建筑规模发生变化的,发证机构可以根据工程合同变更合同价格。


(一)建筑规模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申请书和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质量监督通知书;


4、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装修工程,应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


6、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有人防工程的,应当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书;


7、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再次签订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8、需要发掘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确认道路占用;


9、提交资产证明,增加建筑规模的部分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新签订的工程合同价格的50%;部分施工工期增加一年以上,到位资金不得低于新签订的工程合同价格的30年%。


(二)建筑规模减小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申请书和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质量监督通知书原件;


4、房屋装修工程应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减少装修规模确认;


5、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再次签订合同备案表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有人防工程的,应当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合同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和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施工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开工、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申请和法人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报刊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建设部令第七十一号实施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或者补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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