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物业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 西安市西大街116号 房产交易大厦 1207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二、法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事项办理
受理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
前置条件 工商营业执照内容(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资金等)已变更。
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报
1、登陆:http://www.xafgj.com/wygl(物业管理系统);
2、填报企业变更情况。
(二)附报材料:
1、《西安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变更)》;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附:本市住宅项目需备案(复印件),外地项目提供当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原件);
8、工商局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办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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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事项
审查:
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核准: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退件。
对经过审查具备物业管理资质条件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